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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贯彻和组织实施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以及各种卫生标准、规章。
2、拟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,制定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。
3、提出全市区域卫生规划,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,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,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。
4、制定全市农村卫生、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,指导全市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。
5、贯彻预防为主方针,开展全民健康教育,制定全市对人民群众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;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预防和地方病防治工作。
6、研究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,制定全市医务人员执业标准,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。
7、依法监督血站、单采血浆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。
8、监督管理全市传染病防治和食品卫生、生活饮水、职业劳动卫生、放射卫生、学校卫生;组织制定全市食品、化妆品、保健用品、消毒产品卫生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。
9、研究拟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,组织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、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。
10、制定并实施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实施细则,负责对卫生人员实施职业道德规范的监督工作;负责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、服务质量、行业作风的监督和管理工作,并制定管理办法和监督措施。
11、组织指导全市医学卫生的政府与民间双边、多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。
12、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,制定全市中医事业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。加强中医药科技研究和人才培养,指导和管理各类中医医疗保健机构,推进全市中医药继承与创新,实现中医药现代化。
13、依法监督和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爱国卫生工作;承担全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;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地方病防治工作。
14、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,对有关部门发生的重大突发疫情、病情实施紧急处置,防止和控制疫情、病情的发生、蔓延。
15、制定全市重点医学科学研究发展规划,组织重大医学卫生科研的攻关,推动医学科技为卫生事业发展服务。
16、建立与完善卫生统计、信息系统,管理卫生与信息工作。
17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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